,并以形式上登记在被告人王某妻子曹某(二人已于2014年6月5日离婚)名下,实际已出售的位于桐乡市某小区的房产作嘉兴桐乡支行先后申请贷款420万元、73万元(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013年3月8日、4月15日,上述两笔贷款到账后,被告人王某将所得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
另查明,2014年10月19日,因被告人王某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贷款利息,招商银行嘉兴桐乡支行向乌镇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在该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经济犯罪,遂驳回嘉兴桐乡支行的起诉,并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桐乡市,桐乡市以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至今仍未归还上述贷款。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已支付贷款利息55.55万余元。
浙江省桐乡市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手段取得银行贷款490余万元,至今仍未归还,给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定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对其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判决如下: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认为,原判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抗诉及上诉所提,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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