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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考点

类别:户外救援 日期:2018-7-28 11:21:25 人气: 来源: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5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5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考点,以下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知识点的扩展,供考生们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应急救援纳人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之中,这对人民群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的种类,事故发生的地区、地段、地点或者单位,事故波及地区的人员、道交通、消防设施和通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应对措施,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抢救人员的措施以及设施、设备、器材和物品的组织供应,事故现场秩序维持和后期处理措施,等等。

  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应当明确各级救援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领导人员,确定内部分设的专门救援组织,如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消防急救、现场处理、提供医疗和生活物品、发布信息的组织或者部门,明确各自的岗位及其职责,形成一个能够处理突发事故的救援体系。如果发生特大事故,这个体系立即启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以最快速度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有条不紊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救治人员和财产,减少损失。

  法律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点放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保养,正常运转。”对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原则上都要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一些小规模并且不适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如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迅速、及时、准确地报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组织救援,防止扩大事故,或者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义务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报告,既可以逐级报告,也可以越级报告,不得耽误。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事故现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鉴于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行规,夏沫到底爱谁所以,《安全生产法》没有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详细的。但是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地方、避重就轻、逃脱责任等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和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追究法律责任。”本条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应予追究责任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这条,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都应当依照有关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的,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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